人民说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 关爱未成年人、呵护“她”权益

发布时间:2024-04-29 04:06:13 来源: sp20240429

人民网北京12月6日电 (高清扬)近日,全国妇联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共同发布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并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妇女人格权益、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问题,为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同类案件办理和问题解决提供示范指引。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颖表示,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释法、以案明理,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办案单位从个案出发,以点带面,查找问题根源,推动制度完善,促进社会治理,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问题开展全链条治理。“人民说法”栏目就部分案例进行解读。

切实保障女职工“三期”受保护的合法权益

孟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次签订合同,孟某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工资照常发放。2022年9月,孟某某怀孕后,该公司通知孟某某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其打卡上班。

吉林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出,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该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续签劳动合同亦属单位过错,均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后该公司向孟某某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意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孟某某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人民币13.7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对此,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李宁建议,女职工在自身权益受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权:一是向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二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三是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申诉;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依法严惩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行为

吴某某于2021年11月19日下载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我与外公的日常”一文中的图片,并编发“73岁企业家豪娶29岁美女”的不实信息,引发了较大网络热度和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案发后,公安机关即以公诉案件立案,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中国女法官协会秘书长唐虎梅表示,本案是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被告人为博取网络流量,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快速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进行审判。

以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2023年2月3日,上海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在美容店张贴的两张海报中将未脱毛女性隐喻为猩猩,引发舆论关注。

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查明该广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益受损的事实,要求负有广告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涉案企业立刻停止侵害行为,全面整改线上线下各种载体发布的违法广告。同时,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由企业方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作出守法从业承诺,该磋商协议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获裁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傅侃表示,对于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情形,个体维权意愿低、成本高、胜诉难。对此,检察机关一方面推动行政机关依法督促企业全面整改,另一方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弥补行政执法的救济不足。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双管齐下,对更好更快维护妇女权益、弘扬良好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健康成长

未成年少女佳佳(化名)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下载注册某公司运营的网络APP并在该APP上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元。其父母认为公司未尽监管义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承办律师发现,该APP存在实名注册制度落实不严、实时监管手段薄弱、主播恶意诱导打赏以及聊天内容中大量涉低俗暗示语言等情形。同时,佳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佳佳的父母对其高额打赏行为并不知情,二十多万元的打赏显然也超出佳佳的认知范畴,故其父母要求退还钱款于法有据。本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将全部充值打赏钱款悉数退还给佳佳父母。

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副主任马慧娟呼吁,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深化家校配合,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起社会责任,用刚性规定来约束运营者,从技术端口有效避免此类不当网络消费行为的发生。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才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效保障。

(责编:刘圆圆、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