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伤,学生家长诉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4-04-27 19:57:36 来源: sp20240427

原标题: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伤,学生家长诉求赔偿

  本报讯 学生在学校举行的比赛中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趣味运动“螃蟹运球”比赛受伤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和原因大小,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受伤承担70%责任并赔偿原告治疗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

  2020年下半年,15岁的原告邹某参加其所就读的大冶市某民办学校举行的趣味运动会,在“螃蟹运球”项目比赛时右脚扭伤,伤后学校通知了其家长。2021年9月,原告在家长陪同下前往黄石市某医院检查,诊断意见为右踝关节未见明显骨折,右跟骨外侧见骨样突出,考虑韧带附着处钙化所致可能性大。2021年10月,原告前往武汉市某医院住院治疗8天,主要诊断为右踝侧副韧带损伤。原告支付医疗费1.7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后期对症治疗费约3000元。

  被告辩称,学校作为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趣味运动会是正常教学活动。运动会举办前学校作了充分准备,尽到了安全风险防范注意和管理义务。原告受伤后,学校尽到了及时处置救助和通知义务,故而校方无过错,不应担责。原告损伤导致的后果,很大原因是医院误诊和家长疏忽导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负有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在履行义务时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做好工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参加的“螃蟹运球”项目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原告受伤后,学校虽然通知了家长,但未及时将学生送医检查治疗,在教育管理保护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的过错,故而学校对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自我控制和辨别能力,在运动中应当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原告在无外力作用情况下摔倒,自身具有一定的疏忽,同时伤后未在最佳治疗时机及时就医治疗,对其受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和原因大小,酌定被告对原告受伤承担70%责任,原告自负30%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胡 冶)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应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配备必要的医务支持,学生受伤后应第一时间处理。学生也应该尽可能避免超出组织范围活动,以免受伤。

(责编:温璐、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