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患病死亡 赔偿金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4-27 22:48:52 来源: sp20240427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张怡茜 古林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患病死亡,相关赔偿金该如何计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事发路段所在地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其中,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至死亡之日进行计算。

  法院查明,2021年6月8日18时左右,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村某路段时,车辆往右侧摔倒,造成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赴现场勘查。经勘查,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农村道路,水泥路面,道路宽度4米,道路东侧路面有积水,积水路面宽度1.1米,道路东边为灌溉渠,视线良好。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灌溉渠与水泥道路中间相隔一米多宽的泥地,泥土略高于水泥路面,土质松软、潮湿,紧邻事发路段水泥路面的部分泥土经车辆碾压、推挤至水泥路面边沿积水中。除积水路面及水渠与道路中间的泥地之间,事发路段其余地面干燥。

  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次日行两侧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继续住院治疗。

  2022年3月14日,经鉴定,华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其脑外伤后轻度智能损害评定为八级伤残,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华某家属认为,本起事故系因农村灌溉水溢出水渠至路面、与修缮水渠的淤泥相结合造成路面湿滑、妨碍通行所致,某村委会及街道办作为道路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2023年8月16日,华某罹患直肠癌病逝,此时案件还在审理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某在事发路段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虽交警部门对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但依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事发当日,道路东侧灌溉渠正在进行打水作业,水满溢出渠道,在水泥道路边侧形成泥水路面,华某途经此处,在无证据证明有其他车辆、行人等外力影响而摔倒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因地面湿滑导致摔倒的可能性。某村委会作为打水灌溉的责任方,其作业人员没有规范操作,以致水满溢出并漫至道路上,给通行安全造成隐患,故对涉案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道路属于村道,某街道办事处及某村委会均是该道路的管理者,本案中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对事发路段的安全隐患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故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事发时华某车速较快,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且未佩戴头盔,对损失扩大亦有一定过错。

  综合各方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华某因摔倒受伤所致各项损失应由某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某街道办事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华某自行承担。

  关于残疾赔偿金,其本质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华某在诉讼中因癌症死亡,该死因与涉案交通事故显然无关,原告作为华某近亲属继续获取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已丧失,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自定残之日起至死亡之日进行计算。

  综上,关于华某因本起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法院审核认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29255.46元,由某村委会赔偿65851.09元,某街道办事处赔偿32925.55元。

  华某的继承人不服一审判决,主张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应为20年,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

  “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其金额的计算并非根据实际收入的减少情况依差额具体计算收入损失,而是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抽象确定其收入损失。”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泊霖说。

  钱泊霖表示,残疾赔偿金的理论基础为“劳动能力丧失说”,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即为损害,不管受害人受害前是否有收入所得,只要有劳动能力,加害人就应当赔偿因此种能力丧失或减少所致的损失,其损失参照社会劳动力价值及受害人具体情况计算。我国残疾赔偿金原则上采取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式计算,计算期限为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人将来生活,与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联系极为紧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该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钱泊霖介绍说,本案中,华某在伤残等级确定后因其他疾病死亡,该事实的发生使华某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受害人在伤残等级确定后因其他疾病死亡,可以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间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起至死亡之日,综合各方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作出如上判决。(法治日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