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青音】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4-04-27 22:56:35 来源: sp20240427

  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作出重要部署。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长远所需”,也是“当务之急”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回顾过去四十多年我国的对外开放历史,涉外法治建设始终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放眼未来,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只有继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才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法治的确定性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不确定性,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复兴伟业。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以增强国际商事交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为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进而吸引更多外国投资和人才,推动经济发展。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我国仍存在一些法治“短板”,需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对接高标准贸易和投资协定,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法治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更为迫切,法治在全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仅可以帮助国家更好地应对外部风险挑战,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还可以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我国的涉外法治体系既要具有中国特色,又要融通中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我国的涉外法治体系,具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包含民主、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平等、 秩序、程序正当、实质理性、法律权威、法律信仰等表征着法治的精神与理念。但与此同时,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强调立足古今、融通中外。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首先需要立足于数千年的中华法律文明。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轴心,其指导思想、演进历程、外部关系、内在结构均区别于西式道路。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中国在“一带一路”合作中倡导“开放、包容”,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倡导争端预防与友好解决,赋予了中华法治文明特别是“和”文化新的时代内涵,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互利共赢替代零和博弈思维,以秩序和谐、协调高效替代竞争政治、精英政治、自由主义乃至无政府主义,克服了自由而无秩序、民主而无效率、宣扬平等而放任不公的痼疾,消解了对西式法治现代化的路径依赖。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也需要促进文明交流互鉴,融通中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要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在分析中参考、在比较中借鉴、在批判中吸收,绝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各国在开放发展中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在坚持中国特色、自主创新的同时,尤其需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在法治文明建设上的先进做法,吸收域外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例,过去二十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入世不仅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其市场化的理念、规范透明的法治政府运作模式日益深入人心。涉外法治建设不能闭门造车,需要我们更为主动、更加积极地对接、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既要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又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本次集体学习的主题是“加强涉外法制建设”,主要聚焦立法和制度层面。但法制与法治、涉外法制与涉外法治,不可分割。涉外法制更多是从静态的视角,强调制度层面。涉外法治则是指涉外法律制度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是从动态的视角,强调治理层面。涉外法制是涉外法治的基础,涉外法治是涉外法制的延伸和发展,二者缺一不可。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首先需要尽快完善涉外法制。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为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涉外立法节奏明显加快,先后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重要立法。与此同时,在反胁迫、反制裁以及如何更好维护海外利益等方面,我国涉外法律制度仍存在短板。因此,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丰富应对挑战的法律工具箱,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还需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不仅强调了涉外法制的立法问题,也强调了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现代化所呼唤的治理的革命性和全域性,必然要求实现从涉外法律体系向涉外法治体系的全面转向,通过法治改革推进治理革命。我们既需要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更需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持续提高同我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能力,从而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推动国际法治进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者:漆彤(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光明网 【编辑:梁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