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监督体制机制 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发布时间:2024-03-29 05:49:26 来源: sp20240329

  12月25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介绍修改监督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时,武增表示,修改监督法是新时代加强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客观要求;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监督法修正草案共30条。

  在完善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核心理念方面,修正草案增加“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内容,并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为进一步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修正草案将监督法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的各类专项工作报告。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先期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一并印发会议。

  在完善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方面,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行全口径、全覆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十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每年向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同时,修正草案明确了对政府债务情况、金融工作情况的监督,并增加了相应规定。

  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一是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二是执法检查前,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三是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

  修正草案还对“专题询问”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二是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也可以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三是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四是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 人民日报 》( 2023年12月26日 04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